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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組織章程

中國文化大學體操啦啦社

組織章程

      94年5月15日經社員大會編訂通過

100年5月15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通過

105年12月29日經社員大會審核通過

110年12月28日經社員大會審核通過

前言

快樂學習,平安回家。讓所有入社的同學,以體操和啦啦隊運動,來強身健體,並能從中享受運動的快樂。未來在社團活動的學習過程中,獲得體操及啦啦隊教學的技巧。進而發展成學業以外的第二專長。

參與國內各項競賽活動,爭取優秀成績,為社,為校爭光。並將體操運動在校內,更甚至全國發揚光大。

社團宗旨

快樂學習,平安回家。

以樂觀進取的態度面對所有挑戰。

維護社團名譽,推廣體操及啦啦隊運動。

  • 總則
  • 社團名稱為「中國文化大學體操啦啦社」不得更改。
  • 所有正式會員一律平等。
  • 確實遵從學校指導。

  • 會員
  • 入社資格:凡身心健康且符合本校學生團體綱要規定,並繳交當期

          社費者。

  • 退社資格:無拖欠社費,且自願退社者。

組織章程

  • 除    名:召開社員大會2/3投票通過。
  • 社員義務:凡本社社員,應遵從老師、幹部指導,遵守社規,繳交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社費,社團練習食,不遲到。

  • 社員權利:凡社員對社團內一切人、事、物,有任何建議,皆可藉

          由社員大會提出,由社員大會裁決,並擁有在社團練習

          期間,所有地、器材、社團教學課程之使用、學習權

          利。

第九條     凡加入體操啦啦社必須簽下家長同意書,讓家長知道孩子所參與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社團。

  • 組織、負責人暨幹部

第十條     本社組織為社長、副社長及六大組,分別為行政組、活動組、人事

組、財務組、場器組、美宣組;社長及副社長皆為一名,各組組長皆為一名。

第十一條   社長經由社員大會投票選出,得票數最高者即為當選。

第十二條   各組組長可依需求增設其組內之幹部,並於其初社大公告其組內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幹部。

  • 職權
  • 社員大會

第十三條    選舉及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各幹部;罷免後於兩星期內召開社員

大會選舉新任會長,須全體社員2/3以上出席參與投票,多數高

票者當選,如遇同票之情形,則由指導老師參與投票;如出席未

過2/3門檻須於七日後再次招開選舉會議,期間由當屆副社長暫

擔職務。

第十四條    罷免社長:經由社員大會2/3人數投票同意罷免。

第十五條    罷免副社長:經由社員大會2/3人數投票同意罷免。

第十六條    罷免幹部:經社長決議公告方得罷免或經幹部會議1/2人數投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同意罷免。

第十七條    會員除名。

第十八條   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。

第十九條    決議其他相關正式社員權利及義務事項。

  • 社長

第二十條    任命各組長及分配權責。

組織章程

第二十一條    監督及協調各部門。

第二十二條    罷免組長及幹部。

第二十三條    代表本社與指導老師接洽。

第二十四條    維護社團內部正常運作。

第二十五條    召開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。

  •   副社長

第二十六條    協助社長處理本社事務。

第二十七條    監督及協調各組。

第二十八條    代理社長出席各項會議。

  •   行政組長

第二十九條    負責社內所有會議相關資料及統整檔本。

  •   活動組長

第三十條      負責社內及協辦學校之活動

  •   人事組長

第三十一條    負責社員的基本資料、及出缺席情形。

第三十二條    社內行事曆,社課課程安排。

  •   財務組長

第三十三條    負責社團財務收支、月報表、財務公開徵信以及核銷工作。

  •   場器組長

第三十四條    負責社團活動時所使用之場地。

第三十五條    管理社團所有器具。

  •   美宣組長

第三十六條    負責社團舉辦活動所需之美工製作與宣傳。

  • 任期

第三十七條    社長、副社長任期一年。

第三十八條    行政組長、活動組長、人事組長、財務組長、場器組長、美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組長任期一年。

  • 會議

第三十九條    社員大會:由社長召集或經社員2/3連署後召開之。

第四十條      臨時大會:由社長召集或經社員2/3連署後召開之。

第四十一條    定期大會:每學期初,及期末召開兩次。

組織章程

第四十二條    召開通知:社員大會、定期大會、於七日前通知。臨時大會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於三日前通知。

第四十三條    章程修改程序:經社員大會決議2/3同意通過。

第四十四條    社團解散程序:經社員大會決議2/3同意通過

  • 財務

第四十五條    社費退費:凡繳交當期社費者,於該期社團活動開始後七天內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含第七天) ,因故申請退社者,方得申請退費。於該期社團活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動開始第八天起,不得申請退費。